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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入学通用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连同其附录、其他附件(如有)、学院政策以及本条款所纳入的任何其他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条款及其附录中使用但未另行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均具有本协议第10条所赋予的含义。

 

为免生疑问,任何参加课程的学生,无论其参加的是全部课程还是部分课程、是否已缴付相关费用,亦无论本《入学通用条款》及本协议是否已正式签署,均视为已同意接受本《入学通用条款》及本协议所载各项条款及条件的约束。

入学条件各方同意,学生获准入学及注册就读联邦赛瑞思学院,须符合学院规定的入学条件及其他相关要求。学院可要求学生参加测试或面试,以评估其是否符合入学条件。评估内容可能包括学生的英语语言能力、学习支持需求及/或学术水平。各方进一步同意,学生在学院组织的所有测试及评估中所提交的答案,均须由学生本人独立完成。如事后发现并非如此,学院有权撤销录取通知或取消学生的在读资格,且已缴付的任何费用均不予退还。

  • 账户: 学生正式注册入学前,须先在学院登记账户。为免生疑问,如学生未满18周岁,该账户须以学生监护人的名义登记。
  • 课程费用: 学生应缴付的费用(以下简称“课程费用”)包括报名费、学费及发展基金征费。
  • 课程开始后中途入学的费用: 如学生在课程开始后中途加入,仍须缴付全额课程费用,不得按实际就读时间或课程比例折算。
  • 课程费用: 无论(i)各课程的实际时长;(ii)学生是否在课程进行期间中途加入;或(iii)学生是否缺课,课程费用均须全额缴付。
  • 课程费用的缴付: 每门课程的全部课程费用须于开课前一次性缴清,且无论全部或部分费用均不予退还。甲方同意并承诺使用学院认可的付款方式缴付相关费用。
  • 开课前课程费用调整: 如自甲方签署本《入学通用条款》之日起至学生正式开始在学院就读期间,课程费用有所上调,学院将在学生开始就读前,就增加的费用另行开具账单。
    其他款项: 课程费用未涵盖的强制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其他款项”),将另行向登记账户开具账单。该等款项可能包括学生已参加或已报名参加的任何外部考试或评估所产生的费用及/或成本,无论该考试或评估是否在考试或评估期开始前进行,亦无论学生最终是否实际参加,相关费用均须缴付。所有其他款项一经缴付,概不退还。
    退学时费用的没收: 如甲方在课程开始前因任何原因取消已获确认的学位,或在课程开始后根据第4条提交退学通知,已缴付的费用将立即被没收。对于特殊情况,各方可提交书面申请,由学院全权酌情考虑是否作出例外处理。
    学生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学生造成的任何财产损失或损坏,其相关费用均将记入登记账户,由账户持有人承担。
    就读期间课程费用或其他款项的调整: 各方确认并知悉,学院可能定期调整相关费用。如课程期间费用有所上调,学院将就增加的金额另行向登记账户开具账单。
    未完成课程的费用不予退还: 学生一旦开始修读课程,无论因何种原因未能完成课程,包括但不限于因病缺课,均不得要求退还或豁免任何费用。
    付款责任: 各方须就全部应缴费用承担共同及个别责任(连带责任)。在费用尚未结清期间,学院有权暂不提供任何资料,或限制相关财产的使用。
    第三方代缴课程费用: 即使已与第三方达成协议,由该第三方代为缴付课程费用或任何其他应付学院的款项,亦不免除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学院保留拒绝接受第三方付款的权利。
    逾期付款
    对于未在到期日前缴清的账单,学院有权收取逾期付款费用,包括所有相关行政费用及法律费用。
    甲方须负责缴付全部未清偿款项、逾期付款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如甲方由一人以上组成,各相关人士须对全部未清偿款项承担共同及个别责任(连带责任)。
    任何在付款到期日后向学院支付或交付的款项,均须待有关款项完成清算并实际到账后,方视为已完成付款。
    对于金额低于实际应付款项的付款,学院可酌情将其接受为未清偿款项的部分付款。
  • 其他款项: 课程费用未涵盖的强制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其他款项”),将另行向登记账户开具账单。该等款项可能包括学生已参加或已报名参加的任何外部考试或评估所产生的费用及/或成本,无论该考试或评估是否在考试或评估期开始前进行,亦无论学生最终是否实际参加,相关费用均须缴付。所有其他款项一经缴付,概不退还。
  • 退学时费用的没收: 如甲方在课程开始前因任何原因取消已获确认的学位,或在课程开始后根据第4条提交退学通知,已缴付的费用将立即被没收。对于特殊情况,各方可提交书面申请,由学院全权酌情考虑是否作出例外处理。
  • 学生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学生造成的任何财产损失或损坏,其相关费用均将记入登记账户,由账户持有人承担。
  • 就读期间课程费用或其他款项的调整: 各方确认并知悉,学院可能定期调整相关费用。如课程期间费用有所上调,学院将就增加的金额另行向登记账户开具账单。
  • 未完成课程的费用不予退还: 学生一旦开始修读课程,无论因何种原因未能完成课程,包括但不限于因病缺课,均不得要求退还或豁免任何费用。
  • 付款责任: 各方须就全部应缴费用承担共同及个别责任(连带责任)。在费用尚未结清期间,学院有权暂不提供任何资料,或限制相关财产的使用。
  • 第三方代缴课程费用: 即使已与第三方达成协议,由该第三方代为缴付课程费用或任何其他应付学院的款项,亦不免除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学院保留拒绝接受第三方付款的权利。
  • 逾期付款对于未在到期日前缴清的账单,学院有权收取逾期付款费用,包括所有相关行政费用及法律费用。甲方须负责缴付全部未清偿款项、逾期付款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如甲方由一人以上组成,各相关人士须对全部未清偿款项承担共同及个别责任(连带责任)。任何在付款到期日后向学院支付或交付的款项,均须待有关款项完成清算并实际到账后,方视为已完成付款。对于金额低于实际应付款项的付款,学院可酌情将其接受为未清偿款项的部分付款。
  • 学生确认并同意,课程须按照学院规定的日期开始及结束。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指定的课程时间表。未经校长事先书面批准,学生不得擅自更改、推迟、延长或以其他方式调整课程的开始或结束日期。
  • 学生须自行负责出席课程安排的所有课堂、教学活动、评估及其他指定环节。无论学生因疾病、个人原因、移民事务、旅行、工作或任何其他原因缺席任何课堂、教学活动、评估或其他指定环节,均不因此享有要求学院提供替代课程、补课、重新安排课程或额外教学的权利。上述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实体课堂、视频录播课程,以及同步或异步教学等其他授课方式,除非学院另行明确作出书面批准。
  • 任何非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永久居民的学生,均须自行负责在整个课程期间取得并持续持有根据新加坡适用法律及法规所要求的有效签证、准证、许可或其他移民主管机关的批准。学院不就学生是否符合进入新加坡、在新加坡逗留、学习或以其他方式居留的资格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
    对于因学生的移民身份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后果,学院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其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签证、准证、许可或其他移民批准的到期、取消、撤销、拒绝、不予续期,以及任何逾期逗留、遣返、驱逐出境、罚款、处罚、拘留,或政府机关及移民主管机关采取的其他行动。
    即使本协议另有相反规定,如学生因任何与其移民身份有关的事项,包括本条第(d)款所列情形,而无法开始、出席、继续或完成课程,则所有已缴付或应缴付学院的费用仍须照常支付。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并受任何强制性退款义务的约束,该等费用均不予退还。
    学生不得就上述情况所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退款、赔偿、损失、损害、成本或开支,向学院提出任何索赔。
  • 对于因学生的移民身份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后果,学院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其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签证、准证、许可或其他移民批准的到期、取消、撤销、拒绝、不予续期,以及任何逾期逗留、遣返、驱逐出境、罚款、处罚、拘留,或政府机关及移民主管机关采取的其他行动。
  • 即使本协议另有相反规定,如学生因任何与其移民身份有关的事项,包括本条第(d)款所列情形,而无法开始、出席、继续或完成课程,则所有已缴付或应缴付学院的费用仍须照常支付。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并受任何强制性退款义务的约束,该等费用均不予退还。学生不得就上述情况所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退款、赔偿、损失、损害、成本或开支,向学院提出任何索赔。
  • 退学通知: 学生拟从学院退学时,须于学院公布的指定通知期限内,或不迟于有关通知截止日期,按照规定格式提交退学通知。如学生未满18周岁,退学前须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 退学通知的规定格式: 退学通知须正式提交学院,并经学院确认收到后,方视为已根据本协议发出有效通知。
  • 恢复入学资格: 恢复入学资格仅适用于学生最近退出的课程。所有恢复入学资格的申请均须向学院提出,并须获得任课教师及校长的同意。
  1. 停课: 如校长认为出现以下任何情形,学院可随时暂时禁止学生进入学院或参加学院在校内外举办的相关活动,且不退还任何已缴费用:
    1. 学生的行为表现或学习进度未达到学院要求;
    2. 学生不愿意或无法从学院提供的教育机会中获益;或
    3. 学生监护人以不合理方式对待学院或其教职员工。
  2. 开除学籍: 如校长认为出现以下任何情形,学院可随时开除学生学籍,且不退还任何已缴费用:
    1. 学生在学院场所内外,或在课程进行期间的行为,对学院的良好秩序、纪律或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2. 学生因违反新加坡法律而被控犯有严重罪行,或已被裁定犯有严重罪行;
    3. 学生不愿意或无法从学院提供的教育机会中获益;
    4. 学生监护人以不合理方式对待学院或其教职员工;或
    5. 学生监护人拒绝遵守本协议,及/或持续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3. 校长的权限: 校长有权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包括因未缴付费用而禁止学生参加课程、在调查期间或学生违反学院纪律后实施停课,以及根据本协议规定取消学生的在读资格或开除学籍。对于学生缺席学院课程、违反学院政策,或因与学院活动无关的原因出现在校园内的情况,校长不承担相关责任。
  4. 校长的酌情决定权: 是否禁止学生参加课程、实施停课或开除学籍,以及相关决定的公告方式及形式,均由校长全权酌情决定。在任何情况下,学院及其教职员工均无义务向各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亦无须披露在调查过程中向校长提供信息、并促成停课或要求学生离校决定的学生或其他人士的身份。
  5. 进入校园的权限: 已退学、被禁止参加课程、被停课、被取消在读资格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未经校长书面许可,无权进入学院场所。同样,根据第5(a)(iii)、5(b)(iv)及5(b)(v)条被要求离开学院的任何监护人,未经校长书面许可,亦无权进入学院场所。
  1. 学院根据本协议履行的所有义务,均按“现状”及“现有可提供条件”履行。各方须自行承担依赖学院履行该等义务所产生的风险。学院不作出任何保证,并特此明确否认及排除:(i)与学院在本协议项下义务有关的所有明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该等义务的履行不会中断或不存在错误的任何保证;以及(ii)任何及所有默示保证,包括有关适销性、满意质量、特定用途适用性,以及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默示保证。
  2. 即使本协议另有相反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学院均不就以下任何损失向任何一方承担责任:(i)利润损失;(ii)业务损失;(iii)收入损失;(iv)数据丢失、数据中断或数据损坏;(v)任何后果性或间接损害,包括收益或未来预期收益的损失;或(vi)任何附带性、特殊性、信赖性、惩戒性、示范性或惩罚性损害赔偿(如适用)。
    即使学院事先已获告知可能发生上述损害,亦不承担相关责任。
  3. 即使本协议另有相反规定,对于因本协议标的事项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所有索赔,学院对各方承担的累计责任总额,无论该等责任基于合同、侵权行为、过失、侵权法上的严格责任、成文法或其他法律依据,亦无论有关索赔是在学生注册就读期间或之后提出,包括律师费在内,均不得超过首次索赔发生月份之前连续三(3)个月内,各方实际向学院支付的费用总额。作为进一步的责任限制,对于学院提供的任何选修课程或活动所引起的索赔,学院承担的最高责任金额不得超过引起该项索赔的有关课程或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4. 第6(b)至6(c)条所规定的责任限制,适用于所有索赔及诉讼请求,无论其法律依据为合同、侵权行为、严格责任或其他法律理论。
  5. 各方分别放弃在本协议届满或提前终止之日起超过一(1)年后,就因本协议引起或以任何方式与本协议有关的事项向学院提出任何索赔的权利。
  1. 未经学院事先明确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披露学院的任何保密信息,但适用法律、法规,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政府机关命令要求披露的情况除外。在依法必须披露的情况下,甲方须:(i)提前向学院发出合理通知,并给予学院充分时间申请保护令;以及(ii)采取审慎、合理且充分的措施,将披露范围限制在必要程度内。各方同意并承诺,甲方须确保依据本协议披露的学院保密信息,除上述依法披露的情形外,均由信息接收方按照不低于甲方所承担的保密义务标准予以保密。
  2. 保密信息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归学院所有。未经学院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任何宣传、出版物或新闻稿中使用学院的商标、服务标志、商号、标识、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及相关标识。学院亦未根据本协议授予甲方任何此类使用权。学院可自行决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公开提及甲方作为学院学生监护人或学生的身份,而无须事先取得甲方同意。
  1. 家庭成员: 学院通常以家庭为单位,而非仅与个别人士进行沟通和互动。在与学生家庭进行日常沟通时,学院通常会将任何一名监护人所给予的许可及指示,视为对该家庭具有约束力。在遵守学院《数据保护政策》及新加坡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学院可根据实际需要,不时在学生家庭成员之间分享与课程有关的信息。就本条款而言,“家庭”是指在申请过程中向学院申报为同一家庭的人员群体,通常包括配偶或伴侣(包括同性伴侣关系)、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具有类似继亲属关系或法定监护关系的人员。如上述关系发生任何变化,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学院。
  2. 学院政策: 所有学生均须始终遵守并履行学院的各项政策及规定。
  3. 责任与保险: 对于学生遭受的任何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学院不对学生及其监护人(如适用)承担责任。学院亦不对学生在校园内、往返学院途中,或参加学院主办的任何校内外活动或旅行期间的个人财物承担责任。就任何保险相关事宜而言,学院均不构成监护人的代理人。所有学生及其监护人(如适用)须自行负责为学生购买医疗保险、意外保险及个人财产保险。监护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认所购买的保险是否提供充分且适当的保障。
  4. 学生个人财物: 学生须自行负责妥善保管及安全使用个人财物,并确保所有个人物品均清楚标示物主姓名。
  5. 意见及投诉: 如监护人对学生安全、照护或教育质量等事项存在重大疑虑,应及时通知学院。
  6. 额外学习支持需求: 如教职员工对学生的学习进度有所担忧,学院将进行初步评估,以判断学生是否需要额外学习支持。如初步评估显示学生可能需要接受教育心理学家的进一步评估,或学生的学习进度明显落后,学院将通知相关各方。各方同意,学院或甲方可安排进一步评估,相关费用由安排评估的一方承担。各方确认,学院教职员工不具备对相关健康状况作出医学诊断的专业资格。如校长全权酌情认定学院无法充分满足学生的教育需求,学院可要求相关各方为学生办理退学手续,且无须收取代替通知期的任何费用。
  7. 隐瞒信息: 如学生入学后发现,在申请过程中曾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包括与学习支持需求、特殊需求、身体健康或心理健康状况有关的信息,学院有权立即取消学生的在读资格,且已缴付的任何费用均不予退还。
  8. 数据保护: 学院《数据保护政策》规定了学院如何收集、处理及披露学生及其监护人的个人数据,以便学院提供符合学生教育需求的服务,以及与监护人作为学院社群成员的身份相适应的服务。该政策依据新加坡相关数据保护法律制定。
    对于未满18周岁的学生,其监护人进一步同意学院按照上述政策使用监护人本人及学生的个人数据。学院《数据保护政策》可于学院官方网站查阅,并可能不时修订。
  9. 保密义务:各方确认并同意,学院及其管理人员和教职员工可基于“知情必要”原则,获取、持有、使用及传达学院认为与学生及其他人士的安全和福祉具有重大关联的保密信息。各方进一步同意,学院可就任何与学生有关的事项或费用缴付情况,与学生曾经就读、目前就读,或甲方拟安排学生就读的其他学校进行沟通及信息交流,无论有关信息是否以机器可读形式储存或传递。
  10. 考试、报告及推荐证明: 如校长认为参加某项考试符合学生的最佳利益,学院可为学生办理该考试的报名手续。学院可向相关各方提供有关学生学习进度、品行、考试、继续升学及职业发展前景的信息,以及任何相关报告或推荐证明,而无须就此承担责任。如学生父母已分居或离婚,除非向学院提交经认证的法院命令副本,明确禁止向其中一方提供相关资料,否则学院可应父母双方各自提出的要求,分别向其提供学生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
  11. 知识产权:对于学生与学院任何教职员工及/或其他学生,为学院相关目的共同开展活动而产生的任何知识产权,学院保留其中的一切权利及权益。学生使用任何此类知识产权,均须事先取得学院同意,并遵守学院认可的条款及条件。学院可自行酌情决定是否认可学生在相关知识产权创作或开发过程中的贡献。
  12. 视频、照片及图像的使用:各方同意,学院可根据相关学院政策,使用学生的作品、照片、视频影像及其他相关材料,用于向学院内部及外部受众展示学院及学生的成就。有关用途包括印刷出版物、线上平台及社交媒体等。
  13. 市场营销及宣传活动:学院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学院官方网站、宣传册及开放日活动所提供的信息,旨在概述学院现行的办学原则,并介绍学院的教育理念、办学宗旨及课程内容。上述资料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亦不构成学院与各方之间任何协议的一部分。
  14. 完整协议:本协议及各方签署的确认书,取代此前各方之间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各方确认,学院的任何管理人员或教职员工均未作出任何其他口头或书面陈述、诱导、承诺或协议。
  15. 部分条款无效: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条件被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为无效、作废或不可强制执行,本协议其余条款仍应继续具有完全法律效力,且不因此受到影响或失效。
  16. 适用法律:本协议受新加坡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照新加坡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17. 争议解决: 学院与甲方同意,凡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包括有关本协议的存在、效力或终止的任何争议,均须首先提交新加坡调解中心,按照届时有效的调解规则在新加坡进行调解。上述调解程序应在启动任何其他法律程序之前进行,但不影响任何一方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申请任何形式的临时救济的权利。
    如争议在新加坡调解中心启动调解程序后八(8)周内仍未能解决,或在学院与甲方另行商定的延长期限内仍未能解决,则学院与甲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新加坡法院专属管辖。
  18. 协议签署副本:本协议可由各方分别签署一份或多份副本,每份经签署的副本均视为正本,所有副本共同构成同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文件。
  19. 条款解释:本协议中的各项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置,不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亦不影响本协议条款的解释。
  20. 条款冲突:如构成本协议的各项文件之间存在任何歧义、冲突或不一致,应按照以下由高至低的优先顺序确定适用文件:(i)本《入学通用条款》所载条款;(ii)本《入学通用条款》的附录、附表及任何其他附件;(iii)学院政策。
  21. 学生及监护人 如学生未满18周岁,其监护人须承担本协议项下监护人及学生的全部义务,并就该等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如学生年满18周岁,且其监护人签署本《入学通用条款》,则监护人与学生须就本协议项下双方的全部义务承担共同及个别责任(连带责任)。如学生年满18周岁,而其监护人未签署本《入学通用条款》,则由学生独自承担本协议项下学生及监护人的全部义务及责任。

因不可抗力而免除受影响的合同义务 如因不可抗力(定义见下文)导致学院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学院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于所依据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向各方发出书面通知。在此情况下,学院可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并以受该事件影响的范围为限,免除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为免生疑问,本条所称“不可抗力”包括以下任何事件:(a)战争、入侵、叛乱、革命、暴动或内战;(b)政府行为;(c)地震、火灾、雷击、风暴、洪水或其他自然力量造成的事件;(d)罢工、停工、抵制活动或劳资纠纷;(e)恐怖主义活动、蓄意破坏或纵火;(f)流行病或传染病;或(g)与上述事件性质类似的任何其他事件,或任何超出学院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

账户: 指学生注册入学前须在学院登记的账户,用于缴付第2(a)条所述的课程费用或其他款项。

其他款项: 具有第2(g)条所赋予的含义。

学院: 指联邦赛瑞思学院(United Ceres College)。

学院政策: 具有附录2第1(a)条所赋予的含义。

保密信息: 就学院而言,指与学院运营及活动有关的所有信息,无论是否以书面形式表达、是否标注为保密信息或使用任何语言的类似保密标识,亦无论该等信息以何种形式存在。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经营策略、关联关系、客户名单、特征及身份信息、技术资料及专有技术、业绩或流程数据、营销敏感信息、企业存续状况、所有权及治理结构、现有或拟推出的产品及服务、该等产品或服务所产生的任何信息、财务信息、系统或程序规格、商业方法,以及学院与甲方之间正在进行的任何讨论内容。但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 在学院披露前已为公众所知悉,且已在公共领域普遍公开的信息;
  • 在学院向甲方披露后,并非因甲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为公众所知悉,且已在公共领域普遍公开的信息;
  • 在学院披露时,甲方已通过合法渠道持有,且并非在披露前直接或间接从学院取得的信息;
  • 甲方从第三方合法取得,且取得过程未违反该第三方保密义务的信息;或
  • 甲方未使用或参考学院任何保密信息而独立开发的信息,且甲方持有的文件或其他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足以证实该等独立开发事实。

课程费用: 具有第2(b)条所赋予的含义。

费用: 指课程费用及/或其他款项,以及学生在学院注册就读期间,学院代表学生支付或承担的任何其他费用。

监护人: 指对学生负有父母责任或享有法定监护权的任何人士,包括学生的亲生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医疗行动计划: 具有附录2第2(d)条所赋予的含义。

甲方: 指签署本《入学通用条款》,并根据第8(u)条受本协议约束的任何学生及/或监护人。“各方”指其中两名或以上人士。

校长: 具有附录1第1(b)条所赋予的含义。

学生: 指目前或曾经在学院注册就读的所有学生,不论其年龄。

  1. 背景资料
  1. 学院: 本协议所称“学院”,指新加坡联邦赛瑞思学院。
  2. 校长: 学院校长(以下简称“校长”)指学院在各校区委任、负责管理全体学生的人员,亦包括获授权履行校长任何职责的其他人员,包括学院管理团队成员。
  3. 监护人: 确认书中列明的所有相关人士,均须对学院承担共同及个别责任(连带责任)。除非学院收到另行提交的书面通知及相关证明文件,否则确认书中列明的监护人均视为享有同等的父母责任。为免生疑问,如家庭情况发生变化,而学院未收到有关变化的书面通知及学院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则学院无须就其在未取得另一名监护人确认的情况下接受其中一名监护人的指示而承担责任。
  4. 学院宗旨: 学院致力于帮助学生掌握在瞬息万变的世界中取得成功所需的知识与技能。学院精心设计多元化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领导能力,使其能够适应日益紧密联系的世界,并为社会发展作出有意义的贡献。
  5. 协议的接受: 学生入读学院,即表示其接受本协议,并同意遵守学院政策。本《入学通用条款》的附录、附表及任何其他附件,以及学院不时修订的各项政策,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6. 标准条款及条件的豁免: 对任何标准条款及条件的豁免,均须由校长本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
  1. 学生照护、出勤及行为规范
    1. 学院政策: 家长及学生接受学院实施的所有程序、规章、规定、惯例及政策(统称“学院政策”),是学生得以继续在学院就读的条件之一。学院将向各方提供相关政策,并可不时对其进行修订。
    2. 监护人授权: 各方特此授权校长作出并执行一切旨在保障及促进学生福祉的决定。各方同意,在教学过程中、为安抚情绪困扰的学生、维护安全及良好秩序,或因学生健康及接受医疗护理所需,学院可在其认为必要的范围内与学生进行适当的身体接触。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将记入登记账户。
    3. 行为规范: 学院高度重视友善、诚信与尊重的价值观。学院社群的所有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家长、教职员工、志愿者及校友,均应秉持上述价值观规范自身行为,并积极维护学院的办学宗旨及良好声誉。各方应尽力遵守学院的行为指引及各项政策,并支持学院的教育理念与核心价值观。
    4. 出勤要求:
      1. 各方须尽最大努力确保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按规定每日到校上课,因病无法出席的情况除外。
      2. 学生须在任何指定期间内维持符合学院要求的最低出勤率,并遵守新加坡政府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而未达到出勤要求的学生,学院可要求其退学,且已缴付的费用不予退还。
  2. 学生健康、医疗事项及身心福祉
    1. 学生健康状况申报为促进学院社群的健康与福祉,教职员工及家长应主动申报任何可能影响学生参与教育课程、增加相关风险或需要个别医疗支持的身体健康、行为或心理情绪状况,并提供医疗报告或医生证明,以便学院采取适当的医疗照护措施,尽可能降低伤害或危险发生的风险。如未完整披露相关信息、未同意制定医疗行动计划,及/或未遵守有关要求,学院可全权酌情决定终止学生的在读资格,及/或禁止学生参加学院活动及校外旅行。
    2. 对学生身心健康的关注: 如学院有合理理由担忧学生的身体或心理健康状况,学院可要求学生提供医疗或心理评估结果,作为准许其进入校园的前提条件。
    3. 医疗信息: 在学生就读期间,如学院认为披露学生相关信息符合学生本人的最佳利益,或为保护学院社群其他成员及承担学生照护职责的服务提供者所必需,学院有权披露该等信息。相关信息的提供及共享均须遵循“知情必要”原则。
    4. 医疗行动计划及照护责任如学生患有经确认的疾病或健康状况,学院可能要求相关各方共同商定一份医疗行动计划。明确列明并同意所需采取的医疗干预及照护措施。学生得以继续在学院就读的条件之一,是在学生由学院负责照护期间,按照医疗行动计划或相关学院政策的规定,免费向学院医护人员提供实施约定医疗干预措施所需的全部医疗器械及药物,并确保供应数量符合规定。如对学生是否适合参加学院活动(包括学院组织的校外旅行)存在疑虑,最终由校长作出决定。
    5. 传染病防控及学生患病: 如学生出现传染病症状,不得参加课程。各方均须遵守学院《传染病防控政策》。学生须提供医疗证明,确认其传染性疾病状况,并注明其何时适合返回学院。如学生在新加坡境内或境外曾接触已知的传染性疾病、传染病患者或病毒,各方同意立即通知学院。
    6. 因医疗或公共卫生原因关闭学院: 如新加坡境内或学院发生医疗或公共卫生事件,导致学院根据新加坡政府有关主管机关的要求,或为阻断感染传播而依照相关建议关闭,学院无义务退还关闭前后任何期间的全部或部分课程费用。在此情况下,学院将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作出安排,以确保学生的教育活动得以持续进行。
    7. 药物检测: 各方确认并同意,校长可随时要求学生在医疗监督下提供生物样本,以根据学院《药物政策及药物检测规程》,检测其是否使用非法药物或其他危害健康的物质。该等样本的相关记录不构成学生在学院永久档案的一部分。
    8. 学生保护及风险管理
      1. 学生保护: 学院致力于保障学生及学院社群所有成员的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保障学生安全是每个人的共同责任。学院有权全权酌情决定是否收集个别学生的保护相关信息,并与该学生曾经就读或将来就读的学校共享。对于涉及学生之间涉嫌虐待或侵害的事件,学院可全权酌情决定,在收到相关报告后、调查结果作出前(如有),采取保护性及/或支持性的临时措施(以下简称“临时措施”)。临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对受到学生保护事件影响的学生(以下简称“投诉人”)及被指涉嫌实施与学生保护有关的不当行为的一方(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实施禁止接触措施。该等措施亦可延伸适用于投诉人及/或被投诉人的密切接触者;
        2. 如学院全权认为可行,可将投诉人及/或被投诉人调整至其他班级;
        3. 禁止被投诉人进入校园的指定区域;及/或
        4. 禁止被投诉人参加学院组织的指定校外旅行及/或活动。
      2. 学院社群成员: 各方、教职员工及学院社群成员均应共同维护校园内所有人员的安全与福祉。学院有权酌情决定是否允许有关人士进入校园,并可撤销其进入校园的许可。如学院认为某名监护人可能对自身或他人构成风险,可禁止该监护人进入校园及与学院社群成员接触。如监护人的任何不当或不适当行为可能对学院社群构成风险,或损害学院声誉,学院保留因此取消其所监护学生在读资格的权利。
      3. 警方报案:如已就某项学生保护事件向警方报案,而学院认为其内部调查可能影响警方调查,学院可全权酌情决定暂缓内部调查,直至警方完成调查为止。
      4. 警方报案:对于属于《2010年刑事诉讼法》第424条规定范围内的任何涉嫌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侵害人身的犯罪行为,学院须向警方报案。
    9. 风险自担除学院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外,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任何活动或校外考察,均须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对于学生在参加上述活动期间遭受的任何意外事故、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坏,学院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其他责任。各方进一步同意,对于学生在参加学院任何活动或校外考察期间遭受或发生的任何索赔,无论该等索赔因何种原因产生,亦无论其依据合同法、侵权法或其他法律依据提出,各方均须向学院作出赔偿,并使学院免受相关索赔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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